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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章程

( 2011-01-1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核探测技术与核电子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高能所)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科大)联合创办的学科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中国科学院“所系结合”的一贯方针,执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瞄准学科前沿、选择特色课题、集中有限资源开展关键技术领域的研究,以推动核探测技术与核电子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为高能物理、核物理、粒子天体物理、核技术应用等其它相关学科的研究与发展打好基础,带动相关科学技术的推广、转移及应用,同时建立和培养一支优秀的学科团队。

第三条  本章程为重点实验室双方单位共同制订、修订并遵守的工作规范。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推动开展本学科相关理论、物理目标、高新技术与应用项目的研究,策划学科发展方向。

第五条  双方单位以重点实验室为依托,分别或共同申请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共建全方位的优良科研环境,提供相互支持,协调安排,整合共享资源,加强学术交流,共享科研技术成果。

第六条  相互推荐和聘请兼职教授、兼职研究员和兼职博士生导师。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书育人传统,为本科生提供实习基地,为研究生的联合培养创造研究实习的有利条件。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向社会及有关领域推广本学科的科研技术与成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室务委员会负责制。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由各自单位的主管领导、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基层部门负责人,及国内外核探测技术与核电子学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组成,任期五年。管理委员会总体监督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审核经费的使用,促进并协调学科的技术转移。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组建并任命,成员包括正、副室主任及双方单位各自选派的三名委员,任期五年。室务委员会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保证重点实验室各项科研任务的有效、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室主任和副主任分别负责主持重点实验室双方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同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组成,双方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重点实验室正式聘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正、副主任由室务委员会推荐,经学术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协调开放事宜,对科技成果进行咨询评估,对重大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四条 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召集室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建议召开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会议。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并形成决议。室副主任协助室主任工作。

 

第四章 重点实验室规则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分为高能所部和科大部,由依托单位双方各自负责行政管理。高能所部由实验物理中心负责,科大部由理学院近代物理系负责。

第十六条 以重点实验室名义申请的科研和应用开发项目,其资金、设备由室务委员会协商后根据各自所承担的任务分配使用,并委托双方单位业务及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有义务协助双方依托单位获得市场优惠价格的设备、元器件、软件等物资。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经费使用由主任和副主任负责,重大经费问题通报室务会。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共同成果的文章发表,需由双方课题组的人员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在共同项目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单位所有,由双方共享。效益分成办法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第五章 评估机制

第二十一条 执行《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第六章 长期发展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实验室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现有科研条件,抓住机遇,为共同申请并筹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做好准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室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正式文本和修改文本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核探测技术与核电子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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